遗嘱范本 老人遗嘱范文(推荐(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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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美丽的小编为家人们分享的老人遗嘱范文(推荐(优秀6篇),欢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自书遗嘱 篇一

老有所养是每个老人的期盼。然而,许多老人却因为对遗产的处理不当,使得自己与子女之?、子女与子女之?纠纷不断,最终致使自己的期盼大打折扣。尤其是在房产问题不断升温、日益成为子女关注焦点的今天,老人对房产的处理,更成了老人能否安度晚年的关键。那么,老人该怎样通过遗嘱处理房产,既避免纠纷,又能实现自己的期盼呢?以下案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秘密遗憾:防止子女推诿责任 [案例]郭九清夫妻生有一儿一女。早在5年前,时年70岁的夫妻俩便立下书面遗嘱,把一栋2层楼房交由儿子继承,并把该内容告诉了儿子和女儿。不料,自那以后,原本孝顺的女儿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不仅对老人不闻不问。甚至常常恶语相向。即使郭九清因病住院半年,女儿也未打个电话问候,更不要说上前照顾或承担费用。究其原因,是由于女儿认为父母不仅偏心,而且毫不掩饰,既然父母只要儿子,把房子全部给了儿子,就没自己什么事,所有赡养义务也就应由儿子承担。 [点评]尽管《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且他人无权干涉,尽管子女是否继承遗产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尽管女儿的做法错误,但老人立遗嘱时,最好应当考虑到其他继承人的感受,至少别让人伤心。郭九清夫妻虽有将房产交由儿子继承的想法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注意保密,去世前不让子女知道遗嘱内容,效果可能会更好,且可以采用公证方式。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机关的保密性也很强。 附加条件:戴上一顶“紧箍咒” [案例]现年72岁的姚永涛、71岁的李紫萍夫妻有两个儿子,也拥有一套价值百万的房产。2009年8月,夫妻立下书面遗嘱,将房产交由平素偏爱的小儿子继承。不料,自此两人的赡养问题却因此逐渐陷入困境:原先两个儿子为获得房产尚能围着二人爸爸长、妈妈短地转个不停,成天嘘寒问暖。现在,大儿子因明知无望便不管事了:小儿子认为反正房产都是自己的,不会再有人跟自己争了,也慢慢变得无所谓,不仅不再主动照顾他们,而且对他们提的一些合情合理、举手之劳的事情,也常常推三阻四。 [点评]《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造成本案后果的原因在于小儿子认为有遗嘱在手,已是功德圆满、稳坐钓鱼台了。如果姚永涛、李紫萍夫妇能在遗嘱中根据自己的需求。明确小儿子继承房产的条件,既给其以压力,也给其以动力,或许不至于如此。 遗赠协议:化解“养儿不防老” [案例]陈立明、姜春兰夫妻早年用省吃俭用积攒下的钱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在价值已超过百万元。儿子仗着自己反正是唯一继承人,无论怎样,房产迟早都是自己的,故虽和媳妇的居住地点与老人相距不过数百米之遥,也几个月难得去看望一次,甚至三四个月也不打个电话去问候,更不用说对老人给予关心了。2010年元月。儿子为将老人居住的房屋出租赚钱,干脆将时年分别为73岁和70岁的他们,赶入一家偏远且条件较差的敬老院。两位老人对儿子绝望至极,终日以泪洗面。 [点评]针对这类情况,老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儿子交回房屋、承担赡养义务。同时,基于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意味着“养儿防老”的愿望无法实现,老人还可以与儿子之外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因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老人遗嘱 篇二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xxx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自书遗嘱的有效 篇三

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老人在生前写下多份遗嘱,把遗产分配给不同的继承人,但没想到因此出现了内容相互冲突的多份遗嘱。都是立遗嘱人写的遗嘱,究竟如何确定其效力,以哪个为准呢?

赵老太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但儿子成家后,对赵老太没有了往日的亲密。小儿子赵明把母亲接到自己家后,将母亲的房屋出租,但在赵老太卧床生病后,却将她送给二儿子照顾。过了一段,二儿子也不愿意照顾了,赵老太又被推给了大儿子。大儿子一直将她养老送终。

待赵老太去世后,三个儿子都拿着母亲的遗嘱,要继承房产。法院经审查,发现三个儿子的遗嘱均由赵老太所写,可内容各不相同,分别写着房产由自己继承。最终,法院认定最后一份遗嘱即大儿子所持有的遗嘱为有效,房屋归大儿子所有。

老人遗嘱 篇四

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公民身份号)。

为了xxx,特请xxx和xxx作为见证人,并委托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1、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xxx

2、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xxx

3、其他说明事项:xxx

本遗嘱一式×份,由xxx、xxx、xxx保存。

立遗嘱地点:xx

立遗嘱时间:公历xxxx年xx月xx日

立遗嘱人(签名并捺右食指印)

见证人(签名,无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二人)

代书人xxx(签名)

老人遗嘱 篇五

房屋遗嘱继承案

老人去世后,两家子女因为房产打得头破血流。庞家子女称,其父亲庞老先生和继母吴老太太临终前写下遗嘱,将老两口共同财产中的这套房子留给小儿子庞志东。两位老人先后故去,继母原先的子女起诉庞家子女要求析产,并且拿出另一份号称是两位老人去年订立的遗嘱作为证据。两份遗嘱上面都有老人的签字和手印,但不同的是庞家子女提供的遗嘱是一份代书遗嘱,落款没写日期,而吴家子女提供的遗嘱不仅是自书遗嘱,而且落款也有日期。庞家子女解释称,其手里的遗嘱是老人临终前几天变更的,当时老人的原稿不小心被茶水打湿,因此又誊抄一遍让老人重新签字,忙乱中忘记写日期。

没有日期的遗嘱是否有效?两份遗嘱应以哪一份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不管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没有注明日期,遗嘱应属无效。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本案中的代书遗嘱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及无法确定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代书遗嘱无效,最终应按老人的自书遗嘱为准。

自书遗嘱的有效 篇六

,男,86岁, 人,现住 ,身份证号码 。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本人妻子于 年 月 日去世。长女 ,约 岁,住 ;次女 ,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 , 岁,住 ;四子 ,约 岁,住 。

本人与三女儿 、外孙女 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 ,产权证号为: 。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 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 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 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 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 自行负担。

本遗嘱委托 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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